平塘县塘边小学

学生天地国旗下的讲话

《学习禁烟法规,构建无烟校园》——五(4)班国旗下讲话

发布时间:2021-12-30 14:50 栏目:国旗下的讲话 发布单位:平塘县塘边镇塘边小学 点击量:419 【公开】

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吸烟有害,烟草有毒,它严重威胁人类的健康,据流行病学调查表明,吸烟是肺癌的重要致病因素之一,吸烟者患肺癌的危险性是不吸烟者的13倍,每年死于直接吸烟或被动吸烟的人数高达110万,惊人的数字值得我们警醒。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办公场所、会议室、会场禁止吸烟;

2.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游艺厅、录像放映厅(室)等娱乐场所禁止吸烟;

3.青少年宫、文化宫、室内体育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禁止吸烟;

4.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档案馆的展示厅禁止吸烟;

5.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

6.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教室、寝室、实验室和会议室禁止吸烟;

7.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禁止吸烟;

8.商场(店)、书店以及邮电、金融、证券的营业场所禁止吸烟;

9.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院禁止吸烟;

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个人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明显标识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4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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